议会以立法为先导并最终服从于时间意义上永在、形态意义上抽象、理性意义上正确的国民,这正是法国式议会法律主权的运作机理。
但是在对于中国新民民主主义宪法进行设计时,毛泽东本人并不看重《新民主主义宪政》这篇论著。根据《李维汉回忆录》记载,王明担任组长起草的宪法草案曾遭到了中国共产党内部的批判。
其中一个关键的节点就是军事实力的转变。根据《谢觉哉日记》[17]记载,斯大林这个对宪法所下的定义对中国共产党的宪法理论影响很大。这种意义上的宪法是一种约束所有公权力的根本规范,也是所有国家公权力正当性的来源,即规范论的宪法概念。中国的三十年改革并非通过宪法来推进,而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进行不断试验探索,取得成效后,再通过宪法修改进行合法化确认。[31]参见毛泽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后来发展到主要依靠苏联版本的马克思主义。[39]比如,联邦制曾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主张的理论,中国共产党早期也是主张在中国实行联邦制的,比如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的规定。其中联邦德国《基本法》对人的尊严做出了最为经典的规定,其在第1条即规定人的尊严,使得尊严成为权利的权利和基本法价值的基础,改变了很多国家仅仅将尊严作为一个具体权利来规定的模式。
(一)尊严进入宪法的历程 宪法文本中承认并保护尊严始于20世纪前三十年。[18]尽管外在身份有别,但并无道德人格与道德潜能上的根本高下,因此彼此之间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从而儒家学说很早就孕育出西方哲学所谓的公正感(senseofjustice)。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7] 这样一种将尊严的基础概念与人的反思属性相联系的思路也是很多思想家的见解。
第三种,规范地位具体说,[91]以郑贤君教授为代表。[33] 欧洲人权法院对于尊严的理解也是这个思路。
第三,它还可以越出人身自由规范体系,在更大的范围与平等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发生价值互相关联与构成。这种为承认而斗争的自治在当代宪法学上就发展出超越传统市民自由权和社会福利权的团结权。但第38条内部仍然有较大的意义解释空间,与外部其他条款之间也可以形成本文所主张的价值相互构成与支撑,而共同丰富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解。然而中国儒家则赋予了人格尊严与一种天地普遍精神相连的正气,将超越于个体人格的天地精神与人自身的气节相通,最典型的即为文天祥《正气歌》所吟诵的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
[47]例如1966年美国酒精测试案,[48]法官即提出公权力机构任性地和具有侵略性的检测行为违反了第14修正案保护的尊严。对待另一个人的方式能够被该人通过理性衡量而接受则不是将之作为工具,[74]这两个哲学标准对于宪法解释有重要启发意义:第一,如果公权力干预的意图是对个体理性、合法的选择行为的破坏,就构成对尊严的冒犯。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治生乎君子,乱生乎小人。当代宪法上也存在着独立的尊严权。
我们可以将宪法上相应的保护类型概括为: (1)社会福利与保障 正因为基本的物质条件和水平是人有尊严地生活的保障,因此很多时候宪法审查机构都以此作为维护尊严的重要条件。最终,按照本文提出的尊严四个核心价值,该条规范结构可以形成三个层次:第一,它可以在最小的范围,即第38条内,以第1句统摄第2句,形成原则对规则的拘束。
郑贤君:《宪法尊严条款的规范地位之辩》,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贼仁者之谓贼,贼义者之谓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
尊严无法得到完全一样的理解,正在于人类生活本身的偶然与随机。[21]立宪主义的精神就在于将国家的公权力牢牢控制在以宪法为顶点的法律秩序之内,并确保国家的有限权力最终为人的自由和权利服务。[29]D.Grimm,HumanDignityasaconstitutionalvalue,inRoutledgeHandbookofConstitutionalLaw,editedbyM.Tushnet,T.FleinerandC.Saunders,Routledge:TaylorFrancisGroup,2015,pp.197-198. [30]N.Rao,ThreeConceptofDignityinConstitutionallaw,NOTREDAMELAWREVIEW,VOL.86.207-209(2011). [31]D.Grimm,HumanDignityasaconstitutionalvalue,inRoutledgeHandbookofConstitutionalLaw,editedbyM.Tushnet,T.FleinerandC.Saunders,Routledge:TaylorFrancisGroup,2015,p.198. [32]RvOakes[1986]1SCR779. [33]Rv.Morgentale[1988]1SCR30. [34]E.g.vUK(1966)21EHRR363(1995). [35]Mss.VBelgiumandFrance(2011)53EHRR2. [36]D.Grimm,HumanDignityasaconstitutionalvalue,inRoutledgeHandbookofConstitutionalLaw,editedbyM.Tushnet,T.FleinerandC.Saunders,Routledge:TaylorFrancisGroup,2015,p.199.. [37]D.Grimm,HumanDignityasaconstitutionalvalue,inRoutledgeHandbookofConstitutionalLaw,editedbyM.Tushnet,T.FleinerandC.Saunders,Routledge:TaylorFrancisGroup,2015,p.197. [38]FrancisCoralieMullinvDelhi,AIR1981SC746.具体分析参见Barak,HumanDignity:TheConstitutionalvalueandtheConstitutionalRight,in:UnderstandingHumanDignity,editedbyC.McCrudden,OxfordUniversityPress,2013,p.366. [39]D.Grimm,HumanDignityasaconstitutionalvalue,inRoutledgeHandbookofConstitutionalLaw,editedbyM.Tushnet,T.FleinerandC.Saunders,Routledge:TaylorFrancisGroup,2015,p.200. [40]Ibid. [41]Barak,HumanDignity:TheConstitutionalvalueandtheConstitutionalRight,in:UnderstandingHumanDignity,editedbyC.McCrudden,OxfordUniversityPress,2013,pp.362-363.【德】派普斯:人性尊严之保护,《当代法治国图像》,蔡宗珍等译,元照出版集团2014年版,第63页及以下。在德国宪法教义学上,进入到对该基本权利最本质属性领域的侵犯就是对尊严的冒犯。例如第33条平等权体现的正是尊严免于歧视的平等这一核心共识价值,而公民所享有的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则恰好满足了尊严实现基本的公共善这一核心价值。[11]正是这种道德潜能成就了人性的尊贵。
[93]王汉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87页。例如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是新增加,之所以增加,就在于我们亲身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同志,亲眼见过那种关牛棚、戴高帽、喷气式、抄家等无法无天的现象,都能体会这一系列规定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
在德国《基本法》里,一般人格自由与人的尊严分开规定,正体现了将精神性的人格自由独立进行保护的特点。这里正气与气节最终意味着我们不是将尊严理解为不可放弃的个体权利,而是一种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道义担当,是一种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对个体利益的内在超越。
[89]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我国宪法第38条之解释方案》,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90]谢立斌:《中德比较宪法视野下的人的尊严——兼与林来梵教授商榷》,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91]郑贤君:《宪法尊严条款的规范地位之辩》,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很多人认为尊严的正当性基础不明确,也很难优于爱、福利、自由等这些价值而成为人权唯一或最高的基础。
尤其是在人类生殖医学和基因科技的领域,人的生命形态和孕育过程在技术的条件下变得前所未有的多元和复杂,例如胚胎从受精到着床阶段是否具有人之属性,利用基因科技干预人类胚胎细胞,脑死亡是否构成人之属性的消失等问题,都涉及到能否将相关干预手段与人的尊严相连接,这种对人之属性技术与价值的双重判断也是一种确认尊严范围的方式,只不过有更多的争议和开放性,尤其需要判断者在宽容精神、探索勇气与正义价值之间进行很好的平衡。综上,在本文主张的价值相互构成原理之下,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规范地位可以理解为内部统摄与外部相互构成说。西方自康德之后,尊严就成为个人权利的最强表征,成为一种利益资格的最佳证明,从而也将尊严禁锢在了封闭的个体人格范围之内。但是,尊严条款在宪法结构上的位置和功能还是有很大差异,我们可以在体系上分为两个模式: (1)具体基本权利模式 包括中国在内,很多国家宪法将尊严条款理解为一项有明确保护范围,可受到限制的基本权利或者成为某一个基本权利的构成性要素。
《公民权与政治权利公约》也在第6条到第9条做出了生命权、禁止酷刑、禁止奴役、人身自由与安全等基本规定。德沃金就提出价值之网的概念:价值彼此在概念上是内在支援,互相连接,从而构成一个网状结构的。
[46]个体充分表达与陈述的权利也是尊严与自治的重要体现。英国元伦理学大师摩尔很早就批评了将某一个事物还原于某一个本质的做法,他指出这是一种自然主义的谬误。
民本思想最核心的现实意义在于赋予了民对君的正当抵抗权,即人民具有不可被公权力伤害的优先地位,体现出中国人面对公权力之时的威武不能屈。在PlannedParenthoodvCasey案中,妇女决定堕胎的自治利益被认为是宪法保护人的尊严的几个重要领域,多数意见书阐述了这个见解:我们的宪法保护个体有关婚姻、生育、避孕、家庭关系等自由的决定。
这个意义上的善也包含了尊严,尊严成为实现其他善的条件甚至前提。[5]张千帆:《为了人的尊严:中国古典政治哲学批判与重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45] (2)自我决定与表现 自治还意味着人有充分自我决定与表现的权利。很多国家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条款都与人的尊严相关。
[62] 在欧洲的宪法判决中,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样也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随后在死刑、生物基因、公共健康等领域都广泛运用尊严的宪法原则来进行合宪性审查。
通过基本权利的宪法或法律保留给予其限制等。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就列举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社会机会、财富与收入、尊严等基本善。
在概念论上,它面临的最大批评即为模糊与淆乱。例如,妇女享有堕胎的权利即是利用尊严概念来支持的典型。